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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全国共有151项各类停车政策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9-03-05 13:08:50    来源:大洋泊车    点击:

    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
         
    继2015年国家部委密集颁布13项停车政策后,为进一步加强推进这些政策的实施,2016年,又 颁布了相关政策,国家层面的停车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与此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各省新版停车收费政策也在2016年陆续颁布实施。

     

      2016年全国共有151项各类停车政策发布实施,其中包括5项国家政策,31项省级政策,115项地市级政策。地方政策中,福建发布的停车政策数量最多,为15项,江苏、山东、广西均为9项。

     

    151项政策涵盖停车收费政策、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鼓励优惠政策、停车场用地政策等多个方面。其中,停车收费政策最多,共58项,占比38.4%。其次为停车场建设鼓励优惠政策,共21项,占比13.9%。可以看出各地重点从停车收费市场化、制定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措施等方面,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国家政策:力推停车场建设

     

    2016年,国家出台的停车政策主要有: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明确了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细则、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广采用PPP模式建设停车场、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等20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指导单位和完成时间,20项工作最晚在2017年12月前完成。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争取2016年内完成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深圳6个城市率先于2016年上半年出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2016年内完成本区域的停车设施普查计划。3个停车信息平台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杭州在2016年内完成数据平台建设。
    ●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规[2016]95号)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类型丰富,由小规模单一功能的地下工程发展为具有停车功能的地下城市空间成为主要趋势,因此,《通知》要求地下停车场规划设计的标准规范,同时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心城区地下停车场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水平。

     

     ●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198号)。停车设施工程方面,提出以交通枢纽、居住区、商业区、医院、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外围站点配套建设停车场(P+R),已运营既有线路具备条件的站点加快增建停车场(P+R)。每年新建公共停车位约 200 万个。

     

    ●2016年8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土地的分层出让政策,确定了停车场的产权以及所有权、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明确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

     

    省级收费政策加速落地

     

      按照国家部委的政策精神,2016年,北京、重庆、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吉林、安徽、福建、江西、云南等11个省/直辖市相继颁布了新版省级停车收费政策,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推行差别化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健全配套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

     

      在国家三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2015)中,明确停车收费分为两类: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31个省/直辖市的地方定价目录已于2016年1月前全部确定,大多数地方定价目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范围,被描述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共(益)性停车场”,范围含义较为笼统。具体的停车设施范围,出现在新修订的停车收费政策中。
    2016年已颁布的11个省/直辖市新版停车收费政策,除陕西省外,均对“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做了详细列举。通过对比,“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③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等交通枢纽停车场;

    ④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景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我们发现,这些省级停车收费政策中,虽然列举的每类停车设施在进一步理解后都可归为“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但使用的名词五花八门。作为一项政策性文件,关键内容的名词定义过于多样化,容易给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收费政策执行部门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北京是政府定价范围最少的城市,明确规定只有驻车换乘和占道停车属于政府定价,而且也是唯一一个定价目录与收费政策基本一致的城市。

     

      此外,11个省级收费政策中,属于定价目录范围的“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并没有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有6个省规定其中的部分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样的分类,使停车收费政策看起来过于复杂,不容易理解,也不便于操作。

     

      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类别包括:

     

    ①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其他地方政策陆续颁布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的文件精神,各地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政策。2016年,有7项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地方政策颁布实施,包括上海、福建2项省级政策和西安、厦门、太原、银川、南昌5项市级政策,内容涉及加快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加强公共用地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推进停车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与七部委《指导意见》相对应。

     

      按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2016)的文件精神,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应的要点与分工。2016年,有8项关于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与分工的地方政策颁布实施,包括天津、江西2个省级政策,以及东莞、延安、铜仁、焦作、开封、鹤岗6个地市级政策,内容包括明确各地市、辖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最晚在2017年12月前完成。

     

      福建省、兰州市、沈阳市就简化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出台了相关政策,内容涉及立体机械停车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停车场等停车设施的审批流程。其中,福建省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沈阳市明确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大连市和沈阳市就停车场建设用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内容涉及规范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落实停车位权属登记工作等。

     

      从2016年颁布实施的停车政策中,由中央到地方,停车政策体系都处在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已经成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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